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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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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海院国资〔2021〕1号

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采购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管理规范、高效、廉洁,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部分。政府采购指采购天津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自行采购指采购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采购工作需遵守以下原则:

(一)学院采购工作实行“统筹管理、分类归口、规范实施”的原则,所有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下发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精神执行。

(三)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四)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凡学院各部门以财政性资金或以合同方式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均需纳入采购范围。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院负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采购范围为:

一、政府采购项目:即天津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

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自行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中符合以下标准需由学院统一采购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馆藏图书除外)

(二)馆藏图书单笔预算10万元以上

(三)单笔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不含科研经费列支的服务项目)和工程

(四)学院交办的其他采购事项。

第六条除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各归口部门或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其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各部门对自行采购项目要系统规化,提前预判,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学院统一采购,自行采购同类项目每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大于等于10万元。电商平台上有的商品必须在电商平台上采购且同类商品在电商平台采购每月不得超过2次。电商平台没有的商品截图作为凭证备查并进行线下采购。采用线下方式采购的,须履行询价程序,且询价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并保留所有比价文件。各部门负责对自行采购中化整为零的采购现象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因特殊、紧急情况急需开展的预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用周期最短的采购方式仍无法按时间完成的,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需求部门可在做好市场

询价基础上自行采购。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文件规定,出差人员乘坐

飞机要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

票。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

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以打印的电子行程单报销的,

需同时附登机牌。

第九条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必须按照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类项目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凡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院统一采购的,学院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凡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否则不予付款。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采购工作严格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严格做到采购意向应公开尽公开。其中:年度采购意向需按市教委要求统一报送,经审核后进行集中公开;符合分散公开情形的项目采购意向经市教委审核后进行分散公开,分散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三条申请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前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对项目需求中的商务、技术等重点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编制、上报学院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委托、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及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申请采购部门需做好项目前期考察,撰写市场调研报告,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需求文件,对采购申请相关材料履行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对采购文件进行最终确认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确认书。申请采购部门选派项目负责人代表学院作为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项目评审及确定采购结果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选派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发生质疑或投诉时,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策规定牵头组织申请采购部门做好项目的质疑或投诉答复工作。

第五章合同审批签订

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签订合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审批签订程序严格按照《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验收与付款

第十八条非工程类项目验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项目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算归口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供应商和需求部门共同验收。需求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与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共同制定验收方案。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委托校外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需求部门签署验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验收材料并负责执行款项支付流程。

2.预算归口或项目管理归口在其他部门的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自行留存验收材料并负责执行款项支付流程。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并留存验收材料,自行执行款项支付流程。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工程类项目验收

(一)工程类项目验收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相关专业人员、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外聘相关专业专家,对工程质量、工程资料按规范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出结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原则上在30日内提供结算书,工程造价50万以上的由学院委托咨询公司审核,核准的结算书由学院、施工单位、咨询公司共同签字盖章作为结算依据,按合同约定付款。

(二)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并参加验收。

第二十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结算。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能办理付款与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采购合同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相关付款要求及违约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及学院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预算批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采购实施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其他合同、验收档案等按预算归口部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划分归档管理职责。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各类档案由各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采购活动中,学院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妨碍采购以及采购的执行工作。对有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情况特殊,本办法无法涵盖的采购项目,经申请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学院决策审批后,可按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中未列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活动流程、各环节时间节点、规避风险要求等均须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制度即行废止。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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