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海院国资〔2022〕1号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8〕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行政、教学、科研以及对外活动中,涉及无形资产的形成、使用和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校名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等。学院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数据库使用权、软件使用权也暂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价值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院关于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决定。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起草、修订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组织无形资产的清理清查和相关信息的汇总报送,登记、更新无形资产实物总账,协调、监督无形资产的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
(三)协调学院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四)组织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其他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会计核算;
(二)参与无形资产的清查、价值评估和处置等工作;
(三)参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利用和利益分配方案制定;
(四)与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职能部门是学院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办公室、科研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图书馆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立和登记无形资产卡片及实物明细台账;
(三)负责无形资产清查与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评估,参与学院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五)积极促进学院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八条无形资产按照分类,由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院互联网域名及其二级域名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电子数据库使用权的管理。
第九条学院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院及相关关管理部门的制度、规定、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负责学院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部门所使用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对本部门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督,不断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率;
(四)协助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院无形资产清查、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十条学院主要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发、购置、受赠、调拨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等形式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自行或委托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学院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
第十二条学院购置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学院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调拨给学院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进行接收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四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进行权属登记的无形资产,学院取得相应资产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取得后,归口管理部门在登记完成资产明细台账基础上,及时到财务处完成财务入账手续,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登记实物总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保证国有资产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七条学院自用无形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部门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申请资料,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资产院领导审批。必要时,经分管资产院领导提议,提请院务会审定。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部门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申请资料,对申请提出意见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处置无形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技术鉴定、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院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处置后,综合管理部门、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无形资产配置、管理、处置的全过程应自觉接受学院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对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综合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分管无形资产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分管无形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对无形资产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7日